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传统村落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