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对传统村落内的传统民居建筑设施进行提升改造的,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并保持原有的建筑风貌。

传统民居建筑的外观改造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采用传统工艺、使用乡土材料。不得使用彩钢瓦、琉璃瓦、空心砖及鲜艳涂料等现代建筑材料。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修缮,应当符合文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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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