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传统村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一条有效申报传统村落,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规划编制应当结合农村实际,突出传统村落保护和发展的需要,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经依法批准的规划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和调整。地方法规 · 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