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先进模范人物、社会公众人物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