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破坏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机动车停车设施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每个停车位二百元处罚款。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