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每个停车位二百元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同时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