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设置、维护、调整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确定允许停放的时段。其他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城市道路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城区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与城区停车位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道路承载能力和业态分布相适应。
城市快速路、城区主干路以及其他交通流量大的城区道路,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医院、公交站点两侧机动车道三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医院、银行等公共场所周边可以根据道路条件设置临时停车点,允许短时停车。
对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根据区域机动车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运行状况、停车位周转使用效率和周边机动车停车设施的增设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确需占用人行道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征求市政管理部门意见,不得影响行人通行和占用无障碍设施。
地方法规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