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公共餐具饮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消毒后的公共餐具、饮具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及其相关规范。

直接从事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工作期间应当佩戴口罩、手套,保持个人卫生。

公共餐具、饮具清洗消毒场所设置及设施设备配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要求,餐厨垃圾、废弃物、污水的处理和排放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