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使用公共餐具、饮具提供餐饮服务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清洗消毒。

集中用餐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餐具、饮具卫生安全教育和管理,防范卫生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隐患。

地方法规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