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城镇道路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保洁、城镇园林绿化施工和养护不符合扬尘污染防治要求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