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分别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物料堆放与运输、园林绿化与养护、道路养护与保洁、装饰装修、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工业生产等扬尘污染防治操作细则。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