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扬尘监测点位,加强扬尘污染监测,并将扬尘污染相关信息纳入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定期发布扬尘污染信息。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健全扬尘污染防治的信息共享和联合防控机制,提高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效能。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