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防治要求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