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园林绿化与养护、道路养护与保洁、装饰装修、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工业生产等活动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