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扬尘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扬尘污染,是指因建设工程施工、建(构)筑物拆除、物料堆放与运输、园林绿化与养护、道路养护与保洁、装饰装修、矿产资源开采与加工、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工业生产等活动产生的颗粒物对大气环境造成的污染。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