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取得爱国卫生表彰或奖励的,由授予表彰或奖励的机关取消其表彰或奖励,并由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卫生质量下降已不符合爱国卫生表彰或奖励标准的,授予机关可以取消其表彰或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