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爱卫会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和其成员单位履行职责的监督检查。

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检查所负责的爱国卫生事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检查所管辖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