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在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