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含电子烟)。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在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

禁止吸烟的场所,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

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