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环境卫生治理第十三条有效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旅游景区、风景名胜区、墟集以及城乡结合部等的环境卫生治理。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动社区居民,开展经常性的环境卫生大扫除活动,清理农贸市场、背街小巷、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窗口单位、居民区等重点区域的卫生死角。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