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六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检查督促第四十四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要求承办单位限期改正并报告处理结果;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有关机关、组织依法追究承办单位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无正当理由,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逾期不答复的;(二)贻误办理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代表进行打击报复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