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办公室,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应当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服务。代表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提供保障。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参加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以及对办理工作评价情况记入代表履职档案。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