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规定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代表或者代表团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作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提出的议案。

代表依法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

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答复,是有关机关、组织的法定职责,是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群众联系,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的重要体现。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