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承办单位应当针对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提出的具体问题和意见建议,认真办理答复。答复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行文,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由代表联名提出的,应当答复每位代表;由代表团提出的,应当答复相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承办单位答复代表时应当将答复抄送交办单位,并根据交办单位要求及时将答复意见、承办人等信息录入交办单位指定的信息平台;属会同办理的,主办单位应当将答复意见同时抄送协办单位;承办单位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应当将答复意见同时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