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依照畜禽屠宰行业发展需求,按照科学布局、集中屠宰、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编制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调整,确需变更或者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