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