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立第十二条有效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停业、歇业预计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自停业、歇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