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停业、歇业预计超过三十日的,应当自停业、歇业十日前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