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二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政、交通、文体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