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八条有效关爱和尊重老年人,推进养老设施建设,完善养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