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有关规定,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投诉和举报。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