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体系;

(三)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引导单位、家庭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四)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套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社会服务体系以及生活垃圾计量和处理收费制度;

(五)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

(六)其他依法应当做好的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相适应的集中投放点、分类转运站、分拣中心、装修及大件垃圾处理等设施的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督促、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