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予以标注并明确回收方式。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