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开展文明行为促进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