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民的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营造民族团结、宗教和顺的社会氛围,推进民族团结进步。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公共卫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体育、生态环保、无障碍环境、充电装置等公共服务设施,为践行文明行为提供保障。

车站、医院、大型商场、旅游景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等便民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临时停车场所、泊位,开放文化体育场所、厕所等服务设施。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为志愿者、保洁人员以及其他从事公益活动、户外劳动的人员提供饮用水、餐饮、休息场所等便利服务。

地方法规 · 中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