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

(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或者有吸毒史的;

(三)曾因违纪违规被公安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开除、辞退、解聘的;

(四)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