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本市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湿地保护管理体制。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区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具体负责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文化和旅游等部门,依照职责分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