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湿地保护的资金投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