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五条已修改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