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列入本市重要湿地名录的湿地,由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