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名录第十三条已修改本市对重要湿地实施名录管理。本市重要湿地名录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市级重要湿地。市级重要湿地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提出,经专家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名录管理。本市重要湿地名录应当载明湿地的名称、地理位置、范围、保护级别、类型、主要保护内容与标准、责任单位、主管部门等事项。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