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按照标准配置的幼儿园用房在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其无偿交付项目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