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八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水功能区,是指根据流域或者区域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依据其水域具有某种应用功能和作用,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源、工业用水、农业用水、景观娱乐用水等水功能区。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