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八章 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第六十七条有效本市与北京市、河北省及周边地区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事故应急联动和会商机制,及时沟通事故应对和处理的信息。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