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