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七条有效新城镇建设应当同步规划、设计、建设雨水排放管网与污水排放管网,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尚未实现雨污分流的区域,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雨污分流改造计划,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或者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