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并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及其排污许可的种类和数量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