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二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其中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项目应当符合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