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十九条有效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污染防治和污染物排放管理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