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水污染共同防治第十三条有效本市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控制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排放水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当符合严于国家标准的本市地方标准;本市地方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排放重点水污染物的,应当符合总量控制指标。向城镇污水管网排放水污染物的,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其主要污染物还应当符合相应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