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