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第十六条有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核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