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核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查。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