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仲裁庭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邀请有关调解组织、调解员进行调解。调解达成一致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24日